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45號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20年2月24日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預警活動,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區域提前發出警報信息。
第四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防震減災規劃。
地震預警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承擔。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教育、廣播電視、氣象和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和成果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自治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要求,編制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
第九條 自治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條 大型水庫、油田、礦山、石油化工、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地震緊急處置系統,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情況報自治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并向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地震監測信息。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所建設的地震預警臺站(點)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可以納入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納入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的地震預警臺站(點)的管理單位,應當向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地震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四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后,應當試運行一年以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可正式運行。
第三章 信息發布與處置
第十五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及時、準確地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地震發生后,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預估地震烈度達到6度以上時,向相應的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預警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經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出現較大偏差時,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進行更正。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管理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采取相應處置和避險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需求的單位,可以向自治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訂制地震預警信息服務。
第四章 宣傳教育與演練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工作。
第五章 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八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預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謀取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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