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工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一般性建設工程,可以使用本工業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下列工程除外: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自治區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二、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3.《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5.《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9號)
6.《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 號)
7.《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內震發〔2021〕44 號)
8.《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內政服發〔2021〕102號)
三、應用成果
1.項目建設單位可登錄自治區地震局官網點擊“內蒙古自治區區域性地震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審查公示表”查詢區評項目,登陸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網站“全區區域評估成果”專欄、有關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官網,查詢下載地震安全性區域評估報告及批復。
2.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經評審通過后,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應將有關地震安全性區域評估全部數據及工作成果移交相應工業園區管理部門,由園區管理部門提供給落戶該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免費使用。
3.已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業園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查詢申請函(見附件1),提出查詢申請。工業園區管理部門要對落戶該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免費提供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并要實行告知承諾制(見附件2),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將相關抗震設防要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承諾使用。
4.若遇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重大技術革新、所處
區域地震背景有重大變化以及國家發布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等情況,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園區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原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自治區地震局審查通過后方可繼續使用。
5.列入負面清單的建設項目,即《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重大工程,應當專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批事項的審批流程進行。
附件:
附件1關于查詢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情況的申請函.doc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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