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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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
2023年11月15日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衛生健康、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各自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可不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五條 下列工程和區域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交通運輸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干線的大型立交橋,單孔跨徑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徑總長度大于500米的橋梁建設工程。
2.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高架橋、城市快速路、城市輕軌、地下鐵路和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建設工程。
3.日發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一級以上汽車客運站候車樓建設工程。
4.盟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火車站及鐵路樞紐的其他重要建筑。
5.國際國內機場中的航空站樓、航管樓、大型機庫建設工程。
(二)水利、能源、礦山工程
1.Ⅰ級水工建筑物和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大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位于城市市區內或上游的I級擋水建筑物;抽水蓄能電站的I 等、Ⅱ等工程;場址區5km范圍內有晚更新世(10萬年)以來活動斷層通過的1級、2級、3級大壩。
2.氣態3萬立方米以上、液態0.1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和管徑≥300mm,中壓以上的供氣管道工程;3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單罐容積大于10000m3或高度大于15m的油氣儲罐。
3.國家和區域的電力調度中心;單臺機組容量≥300MW、規劃容量≥800MW以上的火力發電廠,總裝機容量≥30MW以上的風電場、光伏、儲能電站及其他新能源工程,裝機容量300MW以上的水電站(廠),220KV以上變電站及特別重要的變電所、電力樞紐中心,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110KV以上變電站及特別重要的變電所、電力樞紐中心。
4.年產100萬噸以上煉鐵、煉鋼、軋鋼工業項目以及年產50萬噸以上特殊鋼工業項目、年產200萬噸以上礦山項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屬工業項目的重要建筑及設施;全庫容≥1億立方米或者壩高100米的尾礦壩。
5.涉及光氣生產和存儲的建(構)筑物。
(三)通信工程
1.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2.省級郵政和通信樞紐工程和信息中心建筑,重要數據大型存儲中心。
3.混凝土結構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鋼結構塔的高度大于300m的國家級、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
4.盟市200千瓦以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100千瓦以上的廣播、電視發射臺;
(四)特殊工程
1.核工程;
2.重要軍事設施;
(五)重要社會工程
1.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9g以上區域或者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城市內的堅硬、中硬場地且高度超過100米,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且高度超過80米的超限高層建筑;
2.20萬人口以上城市公安、應急、消防等應急指揮中心和人防工程,省級以上重要救災物資儲備庫;
3.觀眾容量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劇院、6000座以上的體育場館、單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服務設施、會展中心、賓館、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學樓和學生公寓樓、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圖書館,存放國家一、二級珍貴文物的大型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具有重要紀念意義重要公共建筑;
4.疾控中心、三級醫療機構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建筑;《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規定的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療機構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建筑;中心血站;
5.日處理量≥5萬噸水廠或管徑≥1.5m的供水管道工程;日產熱量≥250噸/小時或供熱面積>30萬平方米的熱源工程,管徑≥500mm的供熱管道工程;盟市級污水處理工程;
(六)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1.原油處理能力≥50萬噸/年的煉油化工工業工程;原油處理能力≥80萬噸/年、天然氣處理能力≥50萬方/天、產能30萬—50萬噸的油田工業工程及配套設施;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
2.制藥、制酸、制堿、生產農藥及其他生產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大中型化學工業建筑工程、控制系統和管道輸送設施;
3.科學實驗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
4.20萬人口以上城鎮主要燃氣廠的廠房、貯氣罐、加壓泵房和壓縮間、調度樓及相應的超高壓和高壓調壓間、高壓和次高壓輸配氣管道主要設施。
(七)其他工程
1.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2.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第六條 凡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工程建設總體規劃要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要求。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沒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八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要求的條件。
第九條 凡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在自治區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承攬業務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條件、承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情況及實施計劃告知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并承諾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以下重大工程范圍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審定。
(一)核工程、大型水利水電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二)其他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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