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中國地震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具體安排,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進一步成效,有關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
局黨組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工作,切實履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不斷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一是將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列入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計劃進行集體學習,深入開展主題教育,通過舉辦講座、講黨課等多種形式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制定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關于印發2023年度防震減災法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制定年度普法責任清單,對全年法治工作進行總體謀劃、總體部署。三是將法律法規、黨內法規納入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計劃,組織對防震減災相關法律法規、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進行學習。四是將法治工作納入局主要負責人年終述職報告。
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和成效
(一)加強立法工作。推進《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修訂,5次赴自治區司法廳協商,積極爭取納入自治區2023年政府規章立法調研計劃和2024年審議計劃,組織盟市地震工作機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開展了立法后評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評估報告,配合中國地震局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立法后評估工作,會同自治區司法廳、包頭市地震局赴江蘇、新疆開展立法調研。
(二)地震地方標準取得新突破。成立內蒙古自治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地方標準編制工作組,組織起草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數據庫規范(草案)》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草案)》2項地震地方標準,積極協調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動2項地震地方標準正式立項,在自治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并完成2輪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三)開展行政檢查工作。會同水利廳組成聯合檢查組,完成烏海市海勃灣水利樞紐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建設運行情況行政檢查。在烏蘭察布市豐鎮市政府支持下,赴豐鎮市頭號村實地調研當地飲水工程破壞地震觀測環境問題,解決豐鎮市頭號村地震觀測環境破壞問題。
(四)推動防震減災工作納入自治區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參加自治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會議,推動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抗震設防要求落實納入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共86個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五)嚴格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完成自治區政府、司法廳4輪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留6件,廢止2件,并將清理結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六)落實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要求。全部完成自治區營商環境3.0方案關于我局的任務,并配合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完成評估工作。
(七)完成政協提案答復工作。溝通協調政協委員,完成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254號提案《關于大力推進地震災害風險普查等三項成果推廣應用的提案》和第0580號提案《關于加強我區基層應急力量建設的提案(流水號241并入)》2件提案的答復工作,并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八)組織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組織9人參加應急管理執法資格培訓,全部收到應急管理執法證。組織26人參加自治區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全部通過考試。
(九)加強行政審批工作。起草《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并完成征求意見。推動“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審批事項納入自治區行政許可系統。
(十)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聘請內蒙古星洋律師事務所擔任我局法律顧問,在重大決策、重要事項上注重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對重要項目合同簽訂由法律顧問提出意見,規避法律風險。
(十一)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年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和服務辦事欄目公開有關政府信息8條,全年共回應門戶網站留言咨詢22條。
(十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深入實施“八五”普法規劃,組織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世界標準日、憲法宣傳周等集中宣傳活動。將法治宣傳教育活動與鄉村振興工作相結合,組織宣傳隊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農村”活動,在我局鄉村振興定點幫扶村商都縣屯墾隊鎮壕欠村組織開展“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憲法宣傳周主題宣傳活動。
三、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回顧我局一年來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雖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部分工作人員對法治工作思想認識還有差距,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重業務、輕法治的現象。二是盟市、旗縣基層地震行政執法力量薄弱。三是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是繼續抓好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習。二是推動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修改和發布實施工作,明確基層監管職責。三是推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和數據庫技術規范2項地震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工作。四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五是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確保重大項目等重大行政決策都嚴格履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六是制定礦山地震監測和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范圍等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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