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以下簡稱技術審查)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所稱技術審查是指對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安評報告)進行的技術論證評審,為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提供依據。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大型水利水電等國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工程、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評報告的技術審查。盟市地震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指導服務工作。
第四條 安評報告技術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權限范圍內安評報告技術審查具體工作,其專家遴選、工作要求、審查費用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技術審查專家庫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對符合條件的專家組織審核遴選入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技術審查工作要求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下簡稱評價單位)應當對提交的安評報告和工程地質剖面、鉆孔柱狀圖及波速測試結果、土樣動力參數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如下:
(一)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查要點》;
(三)行業其他有關技術標準和文件要求。
第九條 技術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技術思路和方法的正確性;
(二)現場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礎資料的客觀性與完備性;
(四)分析論證的科學性;
(五)結論的合理性等。
第十條 安評報告在通過形式審查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該期限不包括安評報告修改、補充工作、復審和必要的現場巡查時間。
形式審查的內容為:是否屬于內蒙古自治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范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編寫格式和結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一條 技術審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專家庫中選取若干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專家組,并確定1名組長。組成成員中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專業領域的專家分別不少于2名。
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實行回避制度,與建設單位或評價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審查專家參與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技術審查原則上采用會審形式,可結合線上線下開展工作。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代表、評價單位總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負責人均需到場。評價單位應負責對報告內容提供必要的技術說明。
第十四條 會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項目特點,成立技術審查專家組,并確定專家組組長、會議記錄員;
(二)確定會議時間,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并將安評報告相關材料提前交由技術審查專家審閱;
(三)評價單位總技術負責人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思路和方法、基礎資料、現場工作、結論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進行詳細匯報;
(四)技術審查專家組對匯報內容和報告質詢;
(五)專業技術負責人對專家所提問題答辯;
(六)審查專家組形成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技術審查中,若發現安評報告內容存在重大疑問,可根據技術審查專家組的要求,對計算結果進行驗算,或對關鍵資料證據通過現場巡查等方式進行驗證。
第十六條 技術審查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一)全體同意通過的,為通過;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過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技術審查專家組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報告和修改說明,技術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認定后通過;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過的,為不通過,申請人應當對報告進行修改和補充后重新提交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主要確定以下內容是否科學合理:
(一)區域和近場區地震活動性、地震構造環境及場區主要斷裂活動性的分析評價意見;
(二)工程場地地震地質災害初步評價意見;
(三)場地地震動參數。
第十八條 審查專家成員意見和審查專家組意見,均需簽字確認。技術審查不通過的,技術審查專家組應出具不通過的理由。
第十九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應妥善保管安評報告技術審查相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提交的各種原始材料,經修改的應包括修改后的安評報告及修改說明;
(二)技術審查會議通知和簽字的專家審查意見;
(三)技術審查專家組組長簽字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技術審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在項目技術審查過程中獲得項目資料、專家名單、審查結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術審查費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審查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會議費、專家咨詢費、現場巡查工作費,會議費開支和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機構組織技術審查,所需技術審查費用由技術審查組織單位承擔,不得向建設單位和評價單位攤派。
第二十三條 技術審查費的發放范圍限于專家組名單中的審查專家,非專家組人員不得領取技術審查費。
第二十四條 發放技術審查費時,技術審查費發放憑證應由專家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安評報告質量、專家選取、工作程序、資料保管、技術審查費發放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個人或組織發現技術審查存在違法違規的活動,有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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